深财资〔2014〕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增长,建设法治化、国际化城市,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减免中央、省设立的部分涉企和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项目
(一)减征项目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备注 |
1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按30元/套(其中小微企业按12元/套)征收 |
2 |
市应急办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原标准的92%征收 |
3 |
贸易促进部门 |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
根据财综〔2014〕24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从2015年1月1日起,则按5.25元/份征收 |
4 |
规划国土部门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按原标准的50%征收 |
(二)免征项目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备注 |
1 |
公安部门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首办及换领免征,丢失补办不免 |
2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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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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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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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SP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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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
首办及换领免征,丢失补办不免 |
7 |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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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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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备注 |
9 |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 |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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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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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务部门 |
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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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管理部门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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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住房和建设部门 |
施工安全监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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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划国土部门 |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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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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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船舶港务费(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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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土地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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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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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卫生监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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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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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征免征后涉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保障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减免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工作。减免收费后,各执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减免收费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通过转变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履职经费,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三、实施时间及有关要求
本次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请有关执收单位到市发改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关于减征免征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